业务专长
合同纠纷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 1、代位权、撤销权纠纷 2、买卖合同纠纷 3、租赁合同纠纷 4、借款合同纠纷 5、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6、承揽合同纠纷 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8、运输合同纠纷 9、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纠纷 10、仓储合同纠纷 11、委托合同纠纷 12、行纪合同纠纷 13、赠予合同纠纷 14、保险合同纠纷 15、其他无名合同纠纷(如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等)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1、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把控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参与企业对外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谈判工作,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3、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债务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债权人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法律顾问
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我们针对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方式。(一) 定期服务: 据企业的实际运作,确定每月或每周到企业的固定次数、时间,在该时间内到企业了解相关情形及提供处理意见,参加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对于日常的工作事务、往来合同、文件,企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给法律顾问,我们会在当时或合理的时间内解答审核完成并出具法律意见。(二)不定期服务: 对于重大或紧急法律事务,企业可随时联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会及时到企业处理;但应给法律顾问合理的准备时间。企业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法律顾问的联络人员,以配合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所有法律顾问业务,我们都以专业的人员进行团队服务,并规范服务流程,对向企业提交的解答、法律文件的修改稿、法律意见书等资料,都以统一的书面资料进行,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我们将建立法律顾问工作记录清单,以便于双方的考查。对顾问人员所知悉的企业秘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日常法律事务 1、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顾问单位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3、对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规范合同文本。 4、为顾问单位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5、协助顾问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6、为顾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建议。 7、参与顾问单位的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8、为顾问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9、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0、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1、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2、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 13、不定期向顾问单位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 14、协助顾问单位设立法律室,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15、协助顾问单位处理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16、顾问单位的其他法律事务。 ◆ 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1、接受顾问单位委托,代理顾问单位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为顾问单位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为顾问单位的法律行为出具律师见证书。 4、为顾问单位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 5、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转让及版权登记、备案业务。 6、代理顾问单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登记、注册和报批手续。 7、代理顾问单位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8、代理顾问单位办理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转让、楼宇按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涉及的有关手续。 9、代理顾问单位办理进出口贸易、保险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转让涉及的法律事务。 10、根据顾问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清理债券债务。 11、代理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2、办理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专业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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